【案情】近日,寧蒗縣公安局跑馬坪派出所在跑馬坪鄉(xiāng)至戰(zhàn)河鎮(zhèn)方向的華瀘路106公里處對過往車輛進行交通安全檢查時,發(fā)現李某某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嫌疑,跑馬坪派出所民警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,檢測結果為119mg/100mL,涉嫌醉酒駕駛。 當日,跑馬坪派出所民警在寧蒗縣人民醫(yī)院請醫(yī)務人員對李某某進行了靜脈血樣提取,血液檢測結果為108mg/100mL,達到醉酒閾值。而李某某駕駛的電動車經鑒定為電動正三輪摩托車,屬于機動車。目前,李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寧蒗縣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。 【釋法】關于駕駛電動車,如何認定酒駕和醉駕呢? 對于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概念大家應該不陌生,當血液內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/100mL,小于80mg/100mL時,即為酒后駕駛機動車,當血液內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/100mL時,即為醉酒駕駛機動車。這一標準同樣適用于酒后或醉酒駕駛非機動車。如果所駕駛的電動車經鑒定,屬于機動車,其行為將被認定為酒駕或醉駕。 警方提醒,如果駕駛的是電動車,經鑒定達到機動車標準的,將按機動車酒駕醉駕進行處罰,無論是哪種電動車,不管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,都要堅持一條原則“喝酒不開車,開車不喝酒”。 (來源:《云南法制報》 記者 姜莉萍) |